第六个“中国农民丰收节”到来之际,9月2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据了解,近三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农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等纠纷。案件呈现审理难度逐年加大;案件标的增大,侵权赔偿力度加大;侵权行为愈加隐蔽,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加大。
发布会上,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了青岛法院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举措:一是坚持“精品审判”;二是加大植物新品种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是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四是建立“青知学堂”“青知慧眼”等法治品牌,组建知识产权创新服务队,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努力提升涉农企业在专利技术、地理标志以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意识。
同时,青岛中院从近年来审理的涉农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发布,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专利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青岛鑫丰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鑫丰公司)、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德发公司)
案情摘要:河南金苑公司是玉米新品种“伟科609”的品种权人。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青岛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种子并非标称的“豫禾868”,是假种子,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河南金苑公司起诉称,青岛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实际是“伟科609”,山东德发公司是“豫禾868”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单位,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扣的“豫禾868”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保藏中心保存的“伟科609”样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豫禾868”与“伟科609”构成近似品种。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德发公司生产销售、青岛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种子侵犯了“伟科609”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山东德发公司赔偿40万元,青岛鑫丰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摘要:德瑞特公司系甜瓜新品种“博洋9”的品种权人。德瑞特公司发现尚胜公司未经其授权繁殖、销售、许诺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博洋9”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授权后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尚胜公司实际销售“博洋9”种苗,并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号中多次发布出售或嫁接“博洋9”种苗的信息,该行为从涉案品种临时保护期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构成侵权,因尚胜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作为个人股东,在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尚胜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尚胜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原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6900元,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摘要:华美公司系辣椒新品种“华美105”的品种权人。华美公司发现,瑞盛元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金龙”辣椒种子侵害了其“华美105”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采用MNP分子标记法进行鉴定,被诉侵权“金龙”辣椒与原告“华美105”辣椒构成近似品种。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被诉侵权人主张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瑞盛元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金龙”辣椒与原告“华美105”辣椒两品种不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金龙”辣椒种子与“华美105”为同一品种,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华美105”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摘要:原告青岛敬亭葡萄专业合作社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业务范围为组织本社成员种植葡萄及为社员提供葡萄种植过程中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原告于2017年从美国引进东方蓝宝石葡萄品种并在淘宝网销售。原告发现,被告黄某以孙敬亭蓝宝石葡萄苗种植基地为名大量低价推销假蓝宝石葡萄苗,通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商业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葡萄种植方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将“孙敬亭葡萄”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通过该关键词将搜索结果指向被告的网站并使用“孙敬亭蓝宝石葡萄苗种植基地”的描述,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被告及被告销售的葡萄苗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摘要:原告张某系“开沟机刀盘总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并将涉嫌侵权的农机产品宣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唯一股东郭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开沟机”系瑞泰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结合涉案专利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